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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制度

上海市冶金工艺和设备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制度
(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冶金工艺和设备检测技术服务平台”(下简称“冶金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上海市科委基地建设与管理处的公共服务平台关建设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冶金技术服务平台”是上海市科委科技服务创新体系建设项目之一,是学校对外科技服务探索试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聚集和培养青年教师开展技术服务和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冶金技术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海市科委基地建设与管理处的建设要求,进一步整合学校的特色技术资源和人才资源,面向长三角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企业需求解决的技术和工艺等关键问题,开展应用性研究,培养应用型创新性人才,努力建设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冶金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条 “冶金技术服务平台”是依托于材料学院、机电学院、城建学院等,并得到学校和相关责任部门等共同支持和全方位保障的,并且在建设、运行和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第五条 “冶金技术服务平台”是学校学科建设(085工程建设和卓越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将其纳入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点支持范畴。
第六条 “冶金技术服务平台”应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运行和管理,并接受定期评估。
 
第二章 “冶金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市冶金工艺和设备检测技术服务中心”(下简称“技术服务中心”) 是“冶金技术服务平台”的组织、规划、协调、决策的领导机构。中心领导由分管校领导、相关依托单位领导代表等共同组成。中心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科技处为校“技术服务中心”的秘书机构。
第八条 “技术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落实上海市科委基地建设与管理处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二)审议和批准“冶金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发展规划;
(三)审议和批准“冶金技术服务平台”资源保障的协调机制和操作程序;
(四)审议和批准新建“冶金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申请和工作计划;
(五)协调解决“冶金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技术服务中心”每年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需要召集临时会议或通讯会议。
第十条 科技处是“技术服务中心”的科研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冶金技术服务平台”按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及规章实施运行和管理;
(二)组织进行“冶金技术服务平台”校内年度考核,协助“冶金技术服务平台”参加主管部门验收和评估;
第十一条 资产处根据 “冶金技术服务平台”关于中心用房的有关决议,确定中心用房的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财务处制定与“冶金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相关的各类经费管理办法,协助上海市科委基地建设与管理处的专项建设经费的预决算。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冶金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配套经费,保障“冶金技术服务平台”正常运行和支持开展高水平合作研究与交流。
 
第三章 “冶金技术服务平台”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冶金技术服务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委员会是“冶金技术服务平台”的技术指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平台建设与发展目标、建设任务和年度工作等。
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技术服务中心”主任向学术委员会作“冶金技术服务平台”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冶金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目标或内容的调整、运行经费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均依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冶金技术服务平台”研究队伍由依托学院,按服务项目需求组织人员队伍,并按学校科技处和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政策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人员在 “技术服务中心”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冶金技术服务平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中心”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
第二十条 “技术服务中心”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中心”应加强“冶金技术服务平台”信息化工作。建立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定期更新,保持运行良好。
第二十二条 “技术服务中心”对外服务工作,按学校科技处的纵横向科技服务项目和平台服务项目收费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中心”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以上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办法公布之日开始实行。